3月20日,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馋狗与人争食排骨而引发的赔偿案。馋狗的主人马女士因此被判赔偿受伤者2180元。
去年9月7日晚7时许,北京市永定门377路公共汽车站。在此经营冷饮的高女士正津津有味地吃着排骨,忽觉身边“哼哼哧哧”,似有闻嗅之声,不觉头发森然直竖。抬头一看,只见一毛茸茸的东西伸着鼻子在闻她碗里的骨头,两只眼睛恰似灯光一般。高女士吓得魂不附体,不觉失声“啊”了一声。小狗一惊,对着碗里的骨头上去就是一口。高女士一躲,狗没吃着骨头,却咬了高女士的右手。
突如其来的一幕,吓坏了高女士,她愣愣地坐在那里不动。经邻居提醒,方才醒悟,拔腿就向前方追去。
馋狗的主人——马女士,此刻正与朋友聊得兴起,全然没意识到狗早已挣脱了狗链。当高女士与二三名邻居追来时,她感到十分惊诧。当听说自己的狗咬了人时,她发现狗链上已没了狗。
事后,马女士按派出所要求带高女士去卫生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,又应高女士要求送她到安定医院检查。经医院检查,未发现高女士精神有异常。马女士不同意再对高女士进行任何赔偿。高女士遂将马起诉到宣武区法院,向马提出了高达2万余元的赔偿要求。马女士则表示事后自己已尽到一切义务,不同意再对高进行赔偿。
经法院审查,马女士的狗已在公安局办理了养犬手续。对此,宣武法院认为:由于马女士疏忽,致使其饲养的狗咬伤了人,马女士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马女士虽在事发后为高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,但鉴于狂犬疫苗亦无法彻底杜绝狂犬病的发生,且此病潜伏期较长,今后是否会感染、何时发作均处于不确定状态,马女士已承担的义务显然不足以消除高女士所遭受的精神损害,故马女士仍应对此继续承担赔偿责任。